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根據《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因城市建設需要,新建建筑降低周邊生活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時數,給被遮擋生活居住建筑的空間環境等造成一定影響,但仍能滿足本辦法規定日照標準的,建設單位與被遮擋生活居住建筑所有權人進行協商,可以給予被遮擋生活居住建筑一次性經濟補助。補助金額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補助金額=每個窗戶面積×降低日照時數×補助標準。
每個窗戶面積(平方米)和降低日照時數(分鐘)的計算以建設項目日照分析報告提供的數據為準,補助標準為100元/平方米*每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