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共同共有,說明此房不屬于一個人的,屬于兩個人或多個人的共同的房產,買賣是需要這些人都同意并且出面辦理才可以。《物權法》第九十三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房屋產權糾紛有哪些?
1、產權交易限制:有些房屋的產權是被限制交易的,而在二手房交易市場仍舊會存在這樣的房產,如存在被抵押、涉訟、被列入拆遷范圍、土地使用權性質為集體或劃撥、屬于安居用房等不能上市交易的問題。如軍產、院(醫院)產、校(學校)產的公房,必須經原產權單位蓋章后才能出讓,而大多數這樣的單位都不允許其職工向外人出售房屋。
2、小產權房:都知道小產權房是沒有房產證的,小產權房(又稱鄉產權房)需經國家批準,征地開發,只有待土地性質由集體變為國有時,才能在二級市場上進行房產交易。
3、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如果是購買被租出去的房子,那么在同等條件下,房屋的承租人具備優先購買該房屋的權利,所以必須得到該承租人不購買房屋的書面承諾,或是等租賃關系結束后再購買該套房屋。
4、長期未辦房產證的房子:有些房屋的房齡比較老舊,購房者在買房時沒有辦理房產證,只有購房合同和發票,一直未辦理產權證,這類房產很可能因為開發商的問題,導致最終無法辦理產權證。這個時候買方要仔細查詢,到底是因房主不愿意繳納稅費而未辦理,還是房子存在其他問題,導致無法辦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