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農村老房子不屬于違法建筑,因此不予拆除。
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01號)的第六點的規定,“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民集體成員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面積標準的,超過面積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的結果予以確權登記。”
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予以頒布,并于1987年1月1日開始實施,因此,按照以上通知要求,《土地管理法》實施前的超面積宅基地按照實質性的政策予以登記,因此,1987年1月1日前的建筑已經確權登記了,所以不屬于違建,故不能拆除。
2、有土地使用證,但是其他證件全部或者部分沒有的,不予拆除
這樣的建筑,很多是受當時的歷史原因和政策原因,沒有完善相關手續的,比如房產證等,只要沒有改變土地使用用途,也符合規劃相關規定,可以通過補辦相關手續,使該建筑合法。
3、2008年以前建造、翻新、擴建的房子,不算違建,也不能拆除
2008年1月1日,《城鄉規劃法》正式實施,而該法律實施之前,我國是沒有規劃這個說法的,因此,2008年以前,有土地使用證的建筑,不屬于違建。
另外,在2008年以前,通過招拍掛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而用途為工業用地的,只要在2008年以前完成了房屋的建設、翻新和擴建的,都不算違建。
4、擁有農田生產建設的建筑不屬于違建,不予拆除
農田生產建筑包括承包地、荒地荒山上開墾的土地,只要是用于生產上的建筑,不屬于違章建筑,不予拆除。
5、已經補辦了建設許可證的,算合法建筑,不予拆除
根據《城鄉規劃法》規定,如果沒有取得手續而建設的房屋,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辦完成手續后,算合法建筑,不予拆除。
6、對于老舊建筑,買斷了土地使用權的,不予拆除
在鄉鎮,因為政策原因,比如以前很多企業搬到城市而遺留下的住房及廠房,如果當地政府組織招拍掛等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權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無論有無手續都視為合法,不予拆除。
7、土地調規前的房屋不予拆除
對于農村有些房屋,在建設前是符合當時的規劃,并且取得了相關的證件,但是,不符合現在的土地規劃要求,屬于合法建筑,不予拆除
8、招商引資時政府同意的手續不完善的建筑
有的地方政府,為了發展當地經濟,因此,在招商引資時,對于企業給了很多優惠政策和承諾,對于某些項目的建設,政府相關部門也對建筑進行了審批的,不屬于違建,不予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