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于1999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提出“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在1999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房屋,是不受“一戶一宅”法律規定的限制,也就是1999年1月1日之前出現在農村的“一戶多宅”問題,屬于歷史遺留問題,可以依法獲得宅基地確權。但是在1999年1月1日及以后,“一戶多宅”多出來的宅基地是不能依法確權的。
那么,1999年1月1日及以后,農村出現的“一戶多宅”問題,應該怎么辦呢?
第一個辦法:自愿“有償”退出多余宅基地。
國家關于宅基地制度改革舉措中提出,對于合法存在的一戶多宅情況,在農村居民自愿的前提下,可以選擇退出多余的宅基地,并且能夠依法獲得一筆退出補償金,具體金額以當地政策補償標準為主。
合法存在的一戶多宅情況指的是:農民分戶多出的宅基地、所有宅基地面積總和不超過當地限制面積的宅基地、繼承父母的宅基地、戶口回遷多申請的宅基地、村集體內部合法交易和轉讓獲取的宅基地。
除此之外,對于非法獲取的一戶多宅的情況,比如以強制和欺騙手段占有的多余宅基地,既不能確權,也無法享受有償退出的政策,還會被責令限期拆除。
第二個辦法: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流轉。
農村居民并不享有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只是享有使用權。面對一戶多宅的情況,多余的宅基地不能進行確權,所以多余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不能進行翻蓋、加蓋等建設行為,未來評估為危房的時候,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收回危房所屬的宅基地。
與其如此,一戶多宅的前提下,不如把多余的宅基地,流轉(有償出讓)給村集體中需要宅基地的經濟組織成員,既能獲取收益,又能滿足他人對宅基地的需求,還減少了農村土地自愿的浪費。
第三個辦法:通過繳費的方式繼續有償使用。
“一戶多宅”的情況是不符合我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的(歷史遺留問題除外),所以很多地區農村已經推出了有償使用多余宅基地的政策,根據當地宅基地規劃建設的面積標準,對超出限制標準的面積和多余的宅基地進行“按平方米收費”的方式征收費用,也就是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
所以一戶多宅的情況下,農村居民可以通過繳費的方式,繼續行使對多余宅基地的使用權。
總結:農村“一戶多宅”的問題,背后的原因是非常復雜的,但是一戶多宅不等于就一定是違法建筑,對于合法存在的一戶多宅問題,既不會被責令限期拆除,也不會被強制收回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居民(一戶多宅的個人)可以通過自愿有償退出、村集體內流轉和自行繳費的方式,對多出來的宅基地行使合法的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