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合同而獲得居住權:比如雙方當事者簽定居住權合同,并操辦居住權備案。
2、按遺囑等法律途徑獲得居住權:房子所有權人可經過設定遺囑的形式為他人設立居住權。
當然,設定居住權,當事者需要采取書面方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設立居住權適用哪些情形?
1、離婚時為使對方立刻支付折價補償款,在房產上設居住權
雙方可在離婚協議上約定,房子歸對方所有,但對方必須向你支付相關數額的房子補償款。在你把房子徹底過戶給對方時,請求對方為你辦理居住權設定備案。
2、結婚時可請求對方為自身設居住權
這是婚前房子加名問題的靈活選擇,結婚前,女方并非請求男方在婚前房子上加自身的名字,可設定一個固定時間或按晚年為限的居住權,這樣既維護女方的居住利益,還可防止在房產證上加名糾紛。
3、老人立遺愿為喜歡的人設居住權
老人想把房產給子女,又擔心常年照顧自身的后老伴、保姆在自身死后被子女轟走。為此,老人能在立遺囑時,明確為心儀的人設定一個固定時間或按晚年為限的居住權。老人去世之后,子女需按老人的意愿配合其辦理居住權設定備案,保證老人心儀人的居住權利。
4、實現“以房養老”
老人可把自有房子抵押或賣給金融組織,同時在房產上給老人設定居住權,老人可經過合同規定按月領取一定的售房款,并在房子中居住到死亡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