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租房不能繼承:公租房的性質是租賃,公民不擁有所有權,而且使用權也不能繼承。
2、擁有部分產權的產權
1)共同共有的房屋:一般存在于家庭關系中,如夫妻共有房屋、家庭共有房屋。
2)按份共有的房屋:按份共有中,死者對房屋擁有產權的份額在生前即是確定的,死后,只有這部分份額,比如房屋的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屬于死者的合法遺產,由死者的繼承人繼承。
3、只擁有使用權的房屋:除了普通商品房外,房產市場上還有央產房、軍產房、經適房等類型房屋。由于這類房屋政策性很強,能否繼承主要看政策規定。有一些央產房、軍產房等雖然不能上市交易,購房者只有使用權,但政策允許繼承,那么購房者就是能繼承的。
房產繼承人的順位是什么?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房屋繼承過戶需要交哪些費用?
房產繼承過戶需要交的費用有:繼承公證費、房產評估費用以及房產繼承過戶費用。繼承公證費照繼承人所繼承的房地產的評估價的2%來收取。房產評估費用采用差額定律累進方式來計算,一般為:0.1%到5%不等。房產繼承過戶費用包括房屋評估價0.05%的合同印花稅、登記費以及權證印花稅。
除此之外,法定繼承人繼承房地產,免交契稅;對于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房屋權屬的,則屬于贈與行為,需要繳納契稅1.5%。
一、繼承公證費
按照繼承人所繼承的房地產的評估價的2%來收取,不過,房產登記中心如果沒有明確要求做公證,現在已經可以不做繼承公證了。
二、房產評估費用
評估費用根據房地產價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額定律累進方式來計算,一般為:0.1%-5%不等。(按照你房產的價值來判斷)。
三、房產繼承過戶費用
包括房屋評估價0.05%的合同印花稅、登記費以及權證印花稅。值得注意的是,現在有些地方政府已經免登記費了。
四、契稅
個人通過遺囑、法定繼承不動產的,繳納契稅有兩種情況:
1、《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
對于《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的,不用繳納契稅。
2、非法定繼承人:
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需要繳納房屋價值1.5%契稅。此外,還需收取產權登記費按件收取。
如何辦理房產繼承權公證?
1、房屋繼承辦理公證的必要性繼承是按法律規定的程序,把被繼承人的遺產轉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繼承同時又是一種法律制度。建設部和司法部在1991年8月31日聯合發出了《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其中第二條規定: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
2、遺囑人死亡后,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如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在遺囑生效后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受益人可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訂遺產分割協議,經公證證明后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3、辦理房產繼承公證需提交的材料辦理房產繼承公證,公證機關會要求當事人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法定繼承人應提交資料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其復印件;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4、被繼承房產的產權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法定繼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證明及親屬關系證明;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有關親屬關系證明;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5、遺囑繼承人應提交的資料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其復印件;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被繼承房產的產權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書;有遺囑執行人的,提交執行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6、房屋繼承公證辦理程序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遺囑人死亡后,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7、首先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到區或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房產繼承分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辦理房屋產權繼承公證期限。
8、辦理房屋產權繼承公證,只要所有相關人員都能到場簽字,并將資料準備齊全,最快當天就可以出公證書。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又特別提示:“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登記。”
9、若經登記機關審核,繼承房屋的產權來源清楚,證件齊全,手續完備,公告又無異議,登記機關則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于受理登記后的兩個月內核準登記,并頒發房屋權屬證書,同時收回原房屋產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