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底標高不同時,應從低處砌起,并應由高處向低處搭砌。當設計無要求時,搭接長度不應小于基礎擴大部分的高度。
2、砌體的轉角處和交接處應同時砌筑。當不能同時砌筑時,應按規定留槎、接槎。
3、在墻上留置臨時施工洞口,其側邊離交接處墻面不應小于500mm,洞口凈寬度不應超過1m。
墻體砌筑施工規范要求有哪些?
1、橫平豎直。
2、砂漿飽滿(達80%以上)。
3、上下錯縫(搭接不小于1/4)。
4、接槎可靠(斜槎長度不應小于高度的2/3)留斜槎有困難時可留直槎,地震區不得留直槎,并加設拉結筋,拉結筋沿墻500留一層,每120厚墻留一根,但每層最少為2根。當遇到墻體有轉角又不能同時砌筑時,采用馬牙槎,不可以采用母槎,也不宜采用老虎槎,最好采用斜槎,斜槎長度不應小于高度的2/3。當留置馬牙槎時要設置拉結筋
5、灰縫厚度要求控制在8~12㎜為宜。
6、每日的砌筑高度不宜超過1.8米,雨天施工不宜超過1.2米。
7、砌筑主材要求:底層室內地坪標高上0.5米墻體、電梯井周邊墻體、衛生間自樓面起1.5米以下墻、管道井及廚房樓面起1.5米標高墻體均為實心墻,防火墻為標磚砌筑。其余墻體采用煤矸石磚,在磚砌體中,至樓層面起先砌三匹標磚配磚,轉角處、墻體端部、構造柱相連處及門窗和洞口邊緣均為實心磚套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