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車位買賣合同(其實是租賃合同)中只寫了20年的使用權的車位,過了20年后該怎么辦?
首先我們看看有產權車位與沒產權車位的區別:
1、有產權的車位產權年限一般為70年,無產權的車位只有使用權20年。
2、有產權車位可以交易,無產權車位只能出讓使用權。
不能辦理產權證的車位。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于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這兩種車位都面臨20年后的難題。從目前情況來看這兩種車位的租或售都存在法理上的問題。
對于列入公攤的的車位。國家規定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是20年,但是為了達到出售的目的,一般情況下在租用協議上都寫明了,租20年送50年或對所受讓的地下車位擁有所購房產同等使用年限,這種車位20年后依然可以使用,也就是和住房擁有相同的使用時間。而70年后的問題只有到70年后再討論吧。
人防車位:人防車位一般與普通車位在建筑物的不同樓層,一般位于普通車位更下的樓層,大型的密閉鐵門是人防車位區域的標志之一,也有部分建筑中人防車位與普通車位位于相同的樓層,按不同區域劃分。從使用角度而言普通車位和人防車位沒有任何區別。但是發生戰爭時,會被無償收回的。也就是說如果合同中規定了使用年限,如不發生戰爭依然可以繼續使用。但是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從此看來人防車位可能存在很多隱患。
對于合同中只寫了20年的使用權的車位。20年后如果業委會要求收回車位再進行出租的,從法理上講是沒有任何問題的。這種車位恐怕20年后會有被業委會回收的風險。
對于出售人防車位或者出售公攤車位的。由于合同本身違反了國家相關規定,屬于不受法律保護的情況。這種情況,業主最好與物業或者開發商進行協商,從新訂立相關合同,以免發生爭議時,處于被動地位!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對于無產權車位得租售國內尚無定論,這種車位類似于小產房,在無政策風險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合同簽訂的正常使用,如果政策發生變動則根據相關政策執行。
當然大家也沒必要驚慌,相信國家會妥善處理此類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