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指標房具有特殊性質,有一定的限制條件,一般職工從出賣房屋到取得產權一般要經過一段過渡時期,有的長達數年。還有一些建房的單位往往與購房職工作出限制性約定,要求不得轉賣、轉讓、出租集資房。
由于集資房建設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大多是通過無償劃撥取得,并未計入房價,單位職工購買這種廉價住房屬于員工福利,且無完全產權。因此,單位集資房的出售范圍僅限于該單位職工,不包括單位以外人士,不得向單位以外人士出售,除非他們已辦理建設用地有償使用手續,擁有《建設用地批準書》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指標房的種類是什么?
1、單位集資房
《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第十二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這種就是會把它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計劃,其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就是要按照了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
2、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這種就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同時還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只要按照了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經濟適用房,這種也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征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
3、團購房
團購房這種就是指一定數量的置業者自發組團或者在團購組織的安排下,由選出的代表與開發商協商,同時還是以低于散戶市場成交價格簽訂有諸多附加條款的《合同》的消費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