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說電梯是屬于共用設備,但是在產權上是歸屬全體屋主所有,所以在進行維修和更換時,也應當由產權人分攤。物業只能受委托進行維護管理,維修花費較少的話,可以適當從物業費中抽取。但一旦遇到電梯需要大修或更換等問題,最終還得由業主來分攤。
小區更換電梯的費用也可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出,前提是要有超過2/3的業主同意使用,才能動用這筆錢。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另外,《條例》明確了“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關于專項維修基金的使用,由建設部、財政部所發布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對此有詳細的規定,即由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