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性房地產屬于非流動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投資性房地產》具體準則中規定,投資性房地,是指為了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之而持有的房地產。投資性房地產應當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
投資性房地產主要包括:出租的土地使用權;長期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企業擁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從投資性房地產的定義來看,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1、投資性房地產是一種經營活動而非投資活動。投資性房地產的主要形式是出租建筑物、出租土地使用權,這實質上是一種讓渡資產使用權行為;
2、投資性房地產隨著時間的推移,其市場價值會超過其賬面價值;
3、投資性房地產一般投資金額大、周期長、流動性和變現能力差。
不同取得渠道下投資性房地產的入賬成本構成:
1)外購的投資性房地產。按買價和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相關稅費作為其入賬價值。
2)自行建造的投資性房地產。按建造該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作為入賬價值。在建造過程中發生的非正常性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不計入投資性房地產成本。
3)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資性房地產。原則上也是按其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入賬價值,符合其他相關準則規定的按照相應的準則規定予以確定。比如債務重組轉入的投資性房地產就應按債務重組準則的規定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