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模式一經確認,不得隨意變更。其中,投資性房地產后續計量只可以由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應作為會計政策變更處理,計量模式變更時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期初留存收益。
投資性房地產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的,應當作為會計政策變更處理,要進行追溯調整,將計量模式變更時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期初留存收益(盈余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具體處理為:
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變更日的公允價值)
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已計提的折舊或攤銷)
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
貸:投資性房地產(賬面余額)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公允價值—賬面價值)×90%,或借記]
盈余公積[(公允價值—賬面價值)×10%,或借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