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車庫的產權沒有明確界定,根據《民法典》的第二百七十五條,小區內的車位和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售出、附贈、出租的方式決定。可以看出,地下車庫產權的主動權歸開發商所有。地下車庫的產權由業主和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共同商定,合同中沒有明確商定的話地下車庫則歸業主共有。一般開發商會在購房合同中注明,地下車庫的產權歸賣方所有。
也存在地下車庫產權歸屬于業主的情況,當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明確列出將地下車庫贈予業主時;開發商將地下車庫的面積算在公攤面積之中;根據國家或者當地政府的法律法規將地下車庫授予業主的。
地下車庫分為三種,一種是人防建筑改造的;一種是規劃用途建造的車庫,還有一種是利用地下空間改造的。根據《福建省人名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八條措施的通知》,帶有人防結構和防護設備的防常規武器和核生化武器的地下空間,其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在正常情況下歸投資者使用。根據《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地下工程就是開發建設者所有,允許其對地下建筑進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