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意義上,自建房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一個社會概念。
對自建房是否為違法建筑,應如何認定?
首先,并非所有的自建房,都是違法建筑。對其的認定,需綜合判斷,包括:建設時間、審批手續、適用法律等。
具體到拆遷中,若出現,自建房被認定為違章建筑或違法建設的情況,應先確定房屋的建設時間。
《城鄉規劃法》,是在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對于,自建行為發生在該法生效前的,因“新法不溯及既往”的通用原則,不得依據該法,確認未獲得規劃許可的自建房,為違章建筑或違法建設。
對違章建筑、違法建設的認定,不是憑拆遷方一句話而定:違章建筑,只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加以認定;《城鄉規劃法》實施后的違法建設,也僅能夠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對于自建房是否屬于違章建筑、違法建設,拆遷人、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城管等,均不得擅自認定。
同樣的,對違章建筑、違法建設的處理權,僅歸屬于規劃行政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