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開發商、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將小區內車位、車庫出租給業主之外的第三人獲利,或者利用走廊、樓梯、過道、電梯間設置廣告位,或是利用外墻及樓頂設置廣告墻及廣告塔獲取利益的現象特別常見,對于這部分收益應歸誰所有。根據民法典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此規定一方面鼓勵開發商、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通過自己的經營行為,讓共有部分物的功能得以充分發揮,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化解業主與開發商、業主與物業公司、業主彼此之間因共有部分收益的歸屬問題產生的矛盾,有效平衡雙方之間的關系。
物業職責有哪些?
1、負責制定物業管理服務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每年一次對房屋及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普查,根據普查結果制定維修計劃,組織實施;白天有專職管理員接待住戶,處理服務范圍內的公共性事務,受理住戶的咨詢和投訴;夜間有人值班,處理急迫性報修,水、電等急迫性報修半小時內到現場。
2、協助召開業主大會并配合其運作;管理規章制度健全,服務質量標準完善,物業管理檔案資料齊全;與業主簽定物業服務合同等手續;公開服務標準、收費依據及標準;應用計算機系統對業主及房產檔案、物業管理服務及收費情況進行管理。
3、全體員工統一著裝,佩帶有相片胸卡,持證上崗;每年進行一次物業管理服務滿意率調查,促進管理服務工作的改進和提高,征求意見用戶不低于總戶數80%;建立起應對各種公共突發事件的處理機制和預案,包括組織機構、人員和具體措施等,一旦發生,能隨時投入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