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以轉讓或互換方式流轉土地,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也就是說,該土地跟原承包方沒有任何關系了。這種情況下就不能收回土地了。
2、如果是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土地,那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塬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說,該土地的承包權還是歸原承包方,受讓方獲得的只是該土地的經營權。這種情況下,合同到期,原承包方可收回土地;如果想提前收回土地,可跟受讓方協商,可能給對方一定補償,對方會答應提前結束合同關系。
土地流轉的利與弊
利:
1、農村土地資源得到有效利用。土地流轉導致土地不再被拋荒,從而可以最大限度利用好土地資源。
2、促進規模經營,提高生產率。如果把土地成片進行流轉,可以提高農業機械化程度,提高生產率,從而體現規模效應。
3、增加農民的收入。土地流轉后,可以收取流轉費用,也增加了農民的收入;也可以通過入股等新方式流轉,參與股份分紅。
弊:
主要體現在流轉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引起的,例如流轉時沒有簽訂流轉合同,只有口頭協議,導致糾紛;流轉后打破土地界線,使得土地恢復原狀困難;經營者不按時支付流轉費用等。
哪些情況可以收回土地?
1、改變土地用途
承包土地只能用來從事農業生產,如果出現承包方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從事非農業生產的,比如在土地上建廠房,或者用來堆放雜物,這都屬于破壞農民土地的現象,而且是一種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如果土地流轉承包方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在土地上從事任何非農業建設,農戶就可以單方面終止合同,將土地收回。
2、連續拋荒兩年
耕地是農村最寶貴的資源,耕地棄耕拋荒是對耕地資源的一種嚴重浪費,而土地流轉有一個重要的作用就是有效防止土地拋荒,但如果流轉農民土地的單位或個人將土地撂荒,農戶也可以將土地收回。
3、有其它違約行為
土地流轉合同是土地流轉的重要約定,如果任何一方發生嚴重履行合同不到位的情況,比如說承包方長期拖欠流轉金、不能按合同約定提供必要的就業保障等,農戶都可以提出終止合同,并收回土地。